善意取得,是指无权处分他人财产的财产占有人,将其占有的财产转让给第三人,受让人在取得该财产时系出于善意,即依法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,原财产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的物权取得制度。
例:甲乙是紧邻的水果摊主,一日甲去厕所之时,丙来到甲的摊位前欲买3斤苹果,乙遂以市场价格将甲的水果卖给丙,丙以为乙就是苹果摊主,付钱接过苹果后欲离去,此时甲刚好回来,请问甲可以如何主张?
一、构成要件。
1、无权处分:善意取得以无权处分为前提,无无权处分,则无善意取得问题。
2、出让人具有权利外观:
(1)不动产:不动产登记簿出现权属登记错误,如:按份共有或共同共有的不动产登记在一个或者部分共有人名下。
(2)动产:标的物为占有委托物,如租赁物、保管物、借用物等。(盗赃物、遗失物等占有脱离物,原则上不能善意取得)
3、受让人受让时为善意:
(1)善意,指受让人不知让与人无处分权,相反因权利外观的存在,受让人误以为让与人有处分权。
(2)受让人受让时为善意,此后变更为恶意,不影响善意取得的发生。
4、受让人以合理价格受让:
(1)赠与、继承等无偿取得的方式不发生善意取得。
(2)受让人以“明显不合理低价”受让,不发生善意取得。
5、已完成公示:
(1)不动产所有权善意取得的发生,以登记为生效要件。
(2)动产所有权善意取得的发生,以交付为生效要件。
二、善意取得的法律效果。
1、善意第三人取得所有权,原所有权人丧失所有权。
2、原所有权人无权请求善意第三人返还原物(善意第三人为合法所有权人),无权请求无权处分人返还原物(履行不能)。
3、就原所有权人所遭受损失,可向无权处分人主张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、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或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