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诉讼时效的中止。
1、诉讼时效的中止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,出现法定事由,不能行使请求权的,诉讼时效停止计算。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,诉讼时效期间届满。
2、引起诉讼时效中止的事由:
(1)不可抗力。
(2)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,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、丧失民事行为能力、丧失代理权。
(3)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。
(4)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。
(5)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。
小口诀:地震被绑、父母双亡、无儿无女。
二、诉讼时效的中断。
1、诉讼时效的中断指在诉讼时效进行期间,因权利人行使权利的行为,使已经进行的时效期间全部归于无效,待法定事由消除后,时效期间又重新开始计算。
2、引起诉讼时效期间中断的事由:
(1)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;
(2)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;
(3)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;
(4)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。
小口诀:我要钱,你同意,走程序。
三、诉讼时效中断与中止对比。
1、时效中止:客观性、暂时停止、再给六个月、最后六个月内。
2、时效中断:主观性、重新起算、再给三年、时效期间内。